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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乐怡与杨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乐怡,杨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596号原告:朱乐怡,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个体司机,住本市。被告:杨成,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自由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乐怡诉被告杨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准,经本院告知后,也未能提供准确信息。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且应当提供被告的名称、住所等相关信息。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乐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退还给原告朱乐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山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人民陪审员  柯长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慧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