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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乔保健与乔国栋、孙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保健,乔国栋,孙丽娜,王善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民初740号原告:乔保健,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系阜康市六运湖农场9连农工。被告:乔国栋,男,汉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被告:孙丽娜,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第三人:王善忠,男,汉族,系阜康市力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阜康市。本院受理原告乔保健与被告乔国栋、孙丽娜、第三人王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乔保健于2016年6月2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保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其它诉讼费用240元,均由原告乔保健承担。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米 燕审判员 杜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