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昆明滇福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洪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滇福饲料有限公司,顾洪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388号原告昆明滇福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贵林,系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柴河方家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顾洪学,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住玉溪市澄江县。原告昆明滇福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洪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昆明滇福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滇福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滇福饲料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8689.00元,减半收取4344.50元,由被告顾洪学承担。审 判 员 薛彦林人民陪审员 杨有福人民陪审员 陶丽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煜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