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昆明滇福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洪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滇福饲料有限公司,顾洪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388号原告昆明滇福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贵林,系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柴河方家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顾洪学,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住玉溪市澄江县。原告昆明滇福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洪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昆明滇福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滇福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滇福饲料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8689.00元,减半收取4344.50元,由被告顾洪学承担。审 判 员  薛彦林人民陪审员  杨有福人民陪审员  陶丽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煜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