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丽娜申请执行张海涛离婚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娜,张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558号申请人刘丽娜,女,汉族,1982年12月3日,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汉族,1984年2月17日。住平舆县。刘丽娜申请执行张海涛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5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成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