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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成录与内蒙古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录,内蒙古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979号原告马成录,公民身份号码×××,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伊金霍洛旗第一中学退休教师,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刘学峰,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文明路北。法定代表人焦秀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洁,内蒙古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成录诉被告内蒙古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成录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马成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5元,减半收取为3507.5元,由原告马成录负担。审 判 员 金富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丁亚芳书 记 员 苏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