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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王仕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吉懋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吉懋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067号原告:王仕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王仕云,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韦延伟,重庆市南川区大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吉懋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学堂湾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889139235。法定代表人杨秀华,该公司经理。原告王仕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吉懋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仕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仕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仕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仕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唐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