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肖进生与王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进生,王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民初2621号原告:肖进生,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人,住福建省明溪县。委托代理人:林云峰,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明,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肖进生与被告王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良炎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进生的委托代理人林云峰及被告王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进生诉称,被告长期从事服装批发生意,期间经常通过原告订购各类服装产品。在之后的每次货款结算时被告有偿还了部分款项。2016年1月5日,经原告和被告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6845元未还。因资金周转不便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确认结欠原告的货款数额,承诺在2016年2月6日付2万元,余款在2016年12月30日付清。但此后被告只偿还货款8000元,余下货款一直推脱拒不清偿。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结欠原告的货款88845元,并按年6%利率从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还清货款之日止。被告王小明辩称,其与原告存在经济往来,具体金额记不清了,其是受原告威胁在空白欠条上签字按手印,欠条内容系原告自己添加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服装生意上保持来往。2016年1月5日,经原告和被告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6845元未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货款数额为96845元,承诺在2016年2月6日付2万元,余款在2016年12月30日付清。嗣后,被告已向原告偿还货款8000元,剩余88845元尚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户籍证明、欠条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根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小明向原告肖进生购买服装,经原、被告结算后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为据,可以依法认定被告经结算后尚欠原告96845元货款的事实,被告王小明应当偿还。因被告已经偿还其中的80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剩余货款88845元并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系在受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借条,但仅有其口头陈述,并无其余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进生货款88845元及利息,利息按年6%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为1045元,由被告王小明负担,被告王小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良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楚铭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