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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致宁药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健尔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致宁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健尔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324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致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47号四楼北面,组织代码:190544198。法定代表人:郑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忠板,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玉婷,该司职员。被执行人:广东健尔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9号201房,组织代码:734114189。法定代表人:梁华豪。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致宁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广东健尔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滞纳金等费用合计25529元。案件应收执行费2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2015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在工商银行广州水荫路支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健尔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120元(另案冻结,冻结时账户余额为59.21元)。上述账户冻结余额一直没有变化,查封期限到期后,本院已经依法办理续冻手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3244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卫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