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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曹小燕与贺玉梅、李仁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燕,贺玉梅,李仁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2134号原告:曹小燕,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护士,住本区沙井镇东三村四社*号,现住本区马神庙小区3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贤(曹小燕丈夫),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本区马神庙小区3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贺玉梅,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沙井镇小河村五社。身份证号:×××。被告:李仁元,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勤人,农民,住本区沙井镇小河村五社。身份证号:×××。原告曹小燕与被告贺玉梅、李仁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曹小燕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小燕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小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曹小燕负担。审 判 长  朱永生人民陪审员  任怀德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 婧书 记 员  刘睿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