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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晶晶与刘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晶晶,刘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316号原告:黄晶晶,男,达斡尔族,个体,住赤峰市。被告:刘克峰,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黄晶晶与被告刘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黄晶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晶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长飞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人民陪审员  宋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