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5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娴与北京捷惠思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娴,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北京捷惠思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5524号原告:王娴,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王娴之子),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大红门西马场甲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雷,男,公司职员。被告:北京捷惠思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145号东门(北京通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房艳红,售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军,男,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娴与被告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捷惠思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娴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王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妍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