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覃建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建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337号罪犯覃建彬,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容县人民法院于2114年6月17日作出(2014)容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建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覃建彬不服,提出上诉。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以(2014)玉中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改判覃建彬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财产10000元。2014年11月10日送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西江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覃建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评为监狱级表扬。自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奖励分102.8分。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建议本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覃建彬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覃建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覃建彬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建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