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尹才友与廖书明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才友,廖书明,廖传兵,杨贞安,杨洲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91号原告:尹才友,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书明,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恩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传兵,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告:杨贞安,男,194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马。被告:杨洲彬,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原告尹才友与被告廖书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2017年1月8日,被告廖书明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4月25日,原告尹才友申请追加廖传兵、杨贞安、杨洲彬为本案被告。2017年6月26日,原告尹才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贞安、杨洲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才友申请撤回对杨贞安、杨洲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才友撤诉。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