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齐素与雷成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齐素,雷成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438号原告:杨齐素,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房扬晟,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成国,男,汉族,1970年9月3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杨齐素与被告雷成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齐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齐素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用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文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