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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齐素与雷成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齐素,雷成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438号原告:杨齐素,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房扬晟,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成国,男,汉族,1970年9月3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杨齐素与被告雷成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齐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齐素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用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文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