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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西安某某公司、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西安某某公司,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住。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某。法定代表人贺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贺某某,住西安。关于张某某与西安某某公司、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公司、贺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小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执2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