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砚清与李霞、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砚清,李霞,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18号原告:刘砚清,女,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霞,女,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砚清与被告李霞、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砚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