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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德阳市德钢兴和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德钢兴和物资有限公司,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德钢兴和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市德钢兴和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467242.05元及及资金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26600.00元,权利人至2017年6月尚未受偿2467242.05元及及资金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266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