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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15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门树强、广饶县花官镇门圈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树强,广饶县花官镇门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5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门树强,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花官镇门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门圈村。法定代表人门洪山,该村委会主任。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饶县花官镇门圈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花官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代管资金25241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