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军洪与王少洪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洪,王少洪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民初1489号原告:王军洪,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连水,高碑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王少洪,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原告王军洪与被告王少洪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军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分家协议补偿款8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2月1日,原被告经父亲同意,签署分家协议,将财产进行分割,老人赡养问题进行约定。老宅合价4万元,新宅合价2.3万元,新宅分给原告,老宅分给被告,被告应补偿原告8500元,约定五年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少洪辩称,我不欠原告8500元,老宅合价4万元过高。另外原告向我借款7500元,至今未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2月1日,原、被告在中人见证下签署分家单,分家单约定,老宅归王军洪所有,新宅归王少洪所有,王少洪折补给王军洪8500元。2007年2月3日王少洪给付王军洪分家补偿款1700元,剩余68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王少洪欠原告王军洪分家补偿款6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分家补偿款68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少洪辩称王军洪向自己借款7500元至今未还,王军洪还答应给付粮补款也未给付。因被告王少洪的上述答辩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王少洪可通过协商或者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故对其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少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军洪分家补偿款6800元;二、驳回原告王军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少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