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祈守江、汪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祈守江,汪群,姜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祈守江,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汪群,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姜银,女,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申请执行人祈守江与被执行人汪群、姜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066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汪群、姜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权利人祈守江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12月12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17日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群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依法交纳全部执行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请求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066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