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任某某申请执行韩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29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区**镇**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韩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区**镇**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偿还银行借款的能力,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受清偿金额为30000.00元,申请人可以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时限不受民诉法关于二年内申请的限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艳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