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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秀菊与唐鸿(洪)壮、唐浩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菊,唐鸿(洪)壮,唐浩,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袁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582号原告:唐秀菊,女,住齐河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鸿(洪)壮,男,住齐河县。被告:唐浩,男,住齐河县。第三人: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袁孙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唐洪军原告唐秀菊与被告唐鸿(洪)壮、唐浩、第三人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袁孙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唐秀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唐鸿(洪)壮、唐浩、第三人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袁孙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对自己��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秀菊撤回对被告唐鸿(洪)壮、唐浩、第三人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袁孙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唐秀菊负担。审判员  杨承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