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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XX会诉被告建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072号原告XX会(曾用名曹智慧)被告建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万寿路46号。法定代表人庞志,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会诉被告建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未提供全部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