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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保荣与宁文涛、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荣,宁文涛,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794号原告:马保荣,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文涛,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被告:XXX,男,1977年9月7日出生。原告马保荣与被告宁文涛、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马保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保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保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保荣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凤人民陪审员  李艳丽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