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保荣与宁文涛、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荣,宁文涛,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794号原告:马保荣,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文涛,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被告:XXX,男,1977年9月7日出生。原告马保荣与被告宁文涛、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马保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保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保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保荣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凤人民陪审员 李艳丽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