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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毛海宁、包飞飞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毛海宁,包飞飞,郑建乐,季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3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57139641-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圆融时代广场24栋B区。主要负责人:张丹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毛海宁。被执行人:包飞飞。被执行人:郑建乐。被执行人:季大勇。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毛海宁、包飞飞、郑建乐、季大勇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7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毛海宁、包飞飞、郑建乐、季大勇银行存款人民币39394.73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韦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