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上海华码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华码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负责人丁玉萍,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码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4幢8111室。法定代表人殷文波,董事长。上诉人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华码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94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5月15日书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红莉审 判 员 裴继荣审 判 员 宋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