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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献县腾飞公路工程队、献县段村乡代村村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腾飞公路工程队,献县段村乡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562号申请执行人献县腾飞公路工程队,住所地献县陌南镇黄水村。被执行人献县段村乡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献县段村乡代村。献县腾飞公路工程队申请献县段村乡代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献县腾飞公路工程队于2016-5-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勇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