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2075溧阳市人民法院与乐昌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人民法院,乐昌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2075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乐昌有,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乐昌有犯盗窃罪,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溧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乐昌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已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乐昌有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现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乐昌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房产,该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丁文标审判员 金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