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特12号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二段**号***号。法定代表人:罗前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四川明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乐,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申请确认被申请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防水保温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条款效力为无效约定。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付 屹审判员 汤 玉审判员 刘锡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云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