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5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家福、林秀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家福,林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家福,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秀玉,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家福与被执行人林秀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8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林秀玉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家福不当得利人民币341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元、执行费人民币412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网络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林秀玉名下的银行存款21595元,扣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27元、执行费412元,余款2085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家福,被执行人林秀玉尚欠13244元未履行;被执行人在南安、泉州无国土、房产及车辆的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清,暂无财产可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