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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任伟华申请执行大连六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伟华,大连六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53号申请执行人:任伟华。被执行人:大连六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晓勇,系经理。任伟华申请执行大连六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124.94元,本案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大连六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2017)辽0204执53号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大连六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任伟华的债权未予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大连六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伟华如发现被执行人大连六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大劳人仲调字(2015)第178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审 判 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健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