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4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楼湘倩、楼向兵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湘倩,楼向兵,周志岳,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4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楼湘倩,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申请执行人楼向兵,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周志岳,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杨文,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楼湘倩、楼向兵与周志岳、杨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53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楼湘倩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志岳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已对被执行人周志岳进行网上布控。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电子商务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文履行了部分案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志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楼湘倩等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鸿云执行员 周利峰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凌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