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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26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达与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达,刘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648-1号申请执行人:李达,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聚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刘志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克什克腾旗卫生局司机,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卫生局。本院在执行李达与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刘志伟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志伟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东苑小区1号楼4单元501室楼房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