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陈家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陈家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苏州街18号长远天地大夏B1座12A06室。法定代表人陈岳琴。被执行人陈家星,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355号裁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家星名下的坐落松阳县西屏街道白云小区13-1号地块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即647.877平方米)过户到陈岳琴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