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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章美青与常熟市靖惠化纤厂、王雪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美青,常熟市靖惠化纤厂,王雪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章美青,女,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被执行人:常熟市靖惠化纤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徐市镇。投资人:王雪元,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王雪元,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章美青与常熟市靖惠化纤厂、王雪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3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靖惠化纤厂赔偿章美青损失人民币2914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王雪元对常熟市靖惠化纤厂的上述赔偿义务中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62元,由章美青负担396元,由常熟市靖惠化纤厂、王雪元负担86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另,本院(2016)苏0581执3625号案件已处置了被执行人常熟市靖惠化纤厂名下的房地产,目前正在清偿债务中。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92318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3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罗 磊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