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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3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河南省XX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申请执行蒙自XX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XX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蒙自XX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3执69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XX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彩虹路。代表人:侯XX,系该公司玉溪分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系河南省XX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蒙自XX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朝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XX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以下简称:XX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蒙自XX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房地产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XX房地产公司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云2503民初1351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XXXX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申请人XX建筑公司工程进度款1094000元及阁楼建设费146000元、案件受理费8304元、保全费2500元等费用共计125080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4908.04元。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云2503财保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XXXX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经营的XXXX楼盘内B1-1-1101号、B1-1-701号、B4-1601号、B5-1102号房屋。2016年10月3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XXXX房地产公司存款2076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现尚欠1043204元。2017年6月2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XX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尚欠申请人XX建筑公司的全部执行款104320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则拍卖或变卖申请人已合法保全的房屋予以偿还。本案执行费14908.0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执69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