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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方平月、刘伟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平月,刘伟伟,陈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方平月,女,汉族,住址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刘伟伟,女,汉族,住址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陈田,男,汉族,住址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平月与被执行人陈田、刘伟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方平月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