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桑爱国与榆树台机械林场等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桑爱国,榆树台机械林场,长胜作业站,赵国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监6号原审原告桑爱国,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原审被告榆树台机械林场。法定代表人伊凤,场长。原审被告长胜作业站。负责人万伟杰。原审被告赵国友,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原审原告桑爱国与原审被告榆树台机械林场、长胜作业站、赵国友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吉0322民初1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发现调解书中的万伟杰只是长胜作业站的负责人,长胜作业站隶属于榆树台机械林场,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调解书中只有长胜作业站万伟杰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对长胜作业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论述。现万伟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导致该案无法执行。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2017年第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属于程序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一款、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洪伟审判员 张海燕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