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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陶小伟与郑双、林春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小伟,郑双,林春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750号原告:陶小伟,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委托代理人:杨群,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双,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林春娣,女,1970年5月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小伟与被告郑双、林春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小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被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陶小伟负担。审判员  胡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莉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