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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银贵、莫茂刚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银贵,莫茂刚,广州天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银贵,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茂刚,男。第三人:广州天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凤凰北横路206号809室。法定代表人:杨银贵。上诉人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民初1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因上诉人的暂住证复印件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天河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因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双方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为第三人广州天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本市增城区,视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育周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玮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