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晓莉、梁子豪等与梁洪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晓莉,梁子豪,梁洪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139号原告:白晓莉,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梁子豪(梁浩),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左策华,成安县新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洪才,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晓莉、梁子豪诉被告梁洪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燕玲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晓莉、梁子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白晓莉、梁子豪。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威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