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异议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异11号异议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易国晶,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勇,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兆鹏,男,1982年3月4日出生,彝族,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584112304A。法定代表人:李宗和,系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羊场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92482545。负责人:余绍龙,系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矿长。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鸡坪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68396262X1。法定代表人:胡军,系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买卖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案中,异议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对本院追加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017)黔0222执6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称,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执64号执行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对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案号、案由、执行标的金额、债务性质等均未进行说明,异议人作为首黔公司的股东,在未收到法院任何有关评估、拍卖首黔公司财产的情况下,被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且按照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只有在自身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才应将该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异议人于2017年3月10日委托北京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首黔公司的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首黔公司尚具备巨额资产,完全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法院将异议人追加为(2017)黔0222执6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2017)黔0222执64号执行裁定,不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原告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黔0222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由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和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633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5106.08元(逾期利息算至2016年9月19日止,自2016年9月20日至所欠工程款和逾期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息4.7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16)黔0222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向原告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黔0222执64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注册资本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另查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因编制财务报告的需要委托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资产评估,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中天华咨询报字【2017】第2003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评估结论为: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账面值为74386.35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3301.42万元,评估减值21084.93元,减值率28.35%。2017年3月16日,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就公司资产等情况向本院出具说明:截止2017年2月底,首黔公司资产总额12.59亿元,其中流动资产2.45亿元,非流动资产12.34亿元,总负债5.2亿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追加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出资不实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时,必须是在该企业法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方可追加。本院作出的(2017)黔0222执64号执行裁定,在未查清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的情况下,直接将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该追加行为不当。异议人主张不应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追加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017)黔0222执6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金 晶人民陪审员 赵林慧人民陪审员 邓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