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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傅计强与傅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计强,傅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2民初683号原告:傅计强,男,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傅凯龙,男,汉族,1992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傅计强与被告傅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计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计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傅计强负担。审判员  谢郁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玉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