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傅计强与傅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计强,傅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2民初683号原告:傅计强,男,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傅凯龙,男,汉族,1992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傅计强与被告傅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计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计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傅计强负担。审判员 谢郁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玉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