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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周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周武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5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869668672F。法定代表人:徐文霞,行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女,汉族,1966年12月24日生,住胶州市,系原告处工作人员。被告:周武林,男,汉族,1984年8月19日生,住胶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被告周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详细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67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