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02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02刑初197号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萍乡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决定对其逮捕,并于当日由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7日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涛酒后驾驶赣J×××××号二轮摩托车沿公园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园路与登岸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苏某驾驶的赣J×××××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轻微受损。经鉴定,王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1.79mg/100ml,系醉酒。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结果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吴楚法医〔2017〕毒物检字第6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刘某的证言、王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事发后苏某报警,开发交警大队民警到现场查获涉嫌醉酒驾车的被告人王涛。该事实有归案说明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涛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三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远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