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邹本绪、邹霖、邹婷婷、窦秀华与李文生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本绪,邹霖,邹婷婷,窦秀华,李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邹本绪,男,1940年12月3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申请执行人:邹霖,男,2000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申请执行人:邹婷婷,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鞍山市。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窦秀华,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申请执行人:窦秀华,自然信息同上。被执行人:李文生,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本绪、邹霖、邹婷婷、窦秀华与被执行人李文生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拒不汇报财产。2017年5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文生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2017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