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汤庆柱与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经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庆柱,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经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232号原告:汤庆柱(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1********),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宁宁、姜春俊,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06978086M),住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大道11-1-69号。法定代表人:周启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刘经伍,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技区汤庆柱与被告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经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汤庆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汤庆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庆柱撤诉。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计449元,由汤庆柱负担。审 判 员 徐东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锋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