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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义与被执行人伊宝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义,伊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71号申请人高义,男。被执行人伊宝柱,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高义与被执行人伊宝柱借款合同一案,申请人高义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人民币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建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