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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督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金忠、於以敬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忠,於以敬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4民督100号申请人:李金忠,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被申请人:於以敬,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因承包华锐城工程,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工地运输砂石,至2016年8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共计欠申请人砂石款77664元,约定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逾期按月息3%支付利息。现特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支付砂石款77664元并从2017年5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砂石款77664元并从2017年5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於以敬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金忠砂石款77664元并从2017年5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案件申请费580元,由被申请人於以敬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车登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