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海光、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光,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358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光,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高峰,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胜利油田现河采油厂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本院在执行周海光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息共计1512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梦飞 来源: